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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發電機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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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曼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本著“誠實做人,踏實經營”的企業經營宗旨,堅持“以人為本,顧客至上”的企業經營理念,提倡“誠信、團結、敬業、奮斗”的企業精神文化,努力不懈地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的 600kw發電機租賃產品與真誠、專業的服務,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



柴油發電機組保護系統 一、溫度及壓力保護系統 1.系統簡介   溫度及壓力的控制在柴油機運行中非常關鍵。   潤滑油壓力、燃油壓力不足,柴油機將無法運行。目前的大功率中速柴油機大都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監控檢測系統,對柴油機的一些重要參數(如溫度、壓力等)進行監控,一旦這些參數超出設定范圍就聲光報警或自動停機。   柴油機組設有氣缸排氣、透平排氣、主軸承、發電機定子、缸套水、潤滑油等溫度監測及燃油、起動空氣、潤滑油、生水、缸套水、油嘴水、進氣等壓力監測。這些溫度及壓力監測、報警及停機系統主要由裝在控制屏上的CMR424、CMR524單元組成。   2.優缺點。這套系統體積小、元件少(每一種信號由一個獨立的電路板轉化)、布局集中、便于監視,而且有一部分溫度(如缸套水溫度、潤滑油溫度等)的控制采用PLC微電腦控制,自動化程度比較高。潤滑油壓力和缸套水壓力的控制就地直接采用壓力開關作用于跳機。盡管如此,該系統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排氣溫度而言,只有單缸和平均溫度的差值報警,沒有單缸溫度超過設定值的報警,溫度無法實時顯示。傳統的自動記錄儀需要大量的打印紙,打印間隔太長,多種曲線擠在一起不易辯別,且無法數字化等。幾次渦輪增壓器損壞就是因為沒有及時發現溫度上升趨勢致使氣閥損壞而打壞渦輪增壓器的。   3.常見故障及防范改進對策。溫度顯示波動且幅度大,有時顯示-1或1該故障原因有: ,連接插頭接觸不良,可以擰緊,當插頭松脫時CMR424顯示-1;第二,探頭特性變壞,可以更換探頭,特別當熱電阻探頭短路時CMR424顯示1;第三,電子板需要重新調整。   二、全自動保護系統 1.工作原理   柴油發電機組油霧保護系統的主要保護元件是油霧探測器,它能及時檢測出有否因軸承過熱或活塞環損傷造成過量漏氣等故障而導致在曲軸箱內形成油霧,從而監視柴油機的主要運行部件——曲軸和氣缸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在柴油機運行過程中它通過采樣管系不停地抽出曲軸箱內的油氣,并送至一個靈敏且準確的濃度測量裝置。該濃度測量裝置包括一個紅外線發射二極管和對側一個光電接收二級管。光電二級管感受紅外線產生的光強度,并將光強度信號轉換為電信號送至電子鑒定裝置。   2.優缺點   該保護裝置的快速性、靈敏性無可厚非,但經過幾年的運行檢修發現,由于外界或裝置自身的原因,使得其選擇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比如由于潤滑油冷卻器的泄漏(水進入并污染了潤滑油),油霧探測器將會感受到由于水份的增加而引起的不透明度的增加,繼而發生跳機。油霧探測器的電子元件屬于高精度元件,但因其安裝在柴油機本體上,溫度高、振動大,工作環境極為惡劣,由此使得電子元件的老化加劇,產生溫度漂移,跳機的靈敏度增加,誤動率也增加。而且該保護有時出現指示燈全無指示,使得保護經常處于脫離狀態等。頻繁的保護誤動及保護的無法就緒,不僅會造成因甩負荷而引起的材質疲勞,壽命縮短,而且會使生產人員產生麻痹心理,認為該裝置不可靠,是誤動,這樣大大限制并誤導了生產人員的思維,而在真正出現“高油霧”時就會發生事故。   3.常見故障及防范改進對策   元件老化,溫度漂移等引起靈敏度改變,結合電廠的實際并經有關專家同意,將報警閥值S開關調至第4級,運行至今未發生跳機現象。   4.電子板故障   當油霧探測器出現紅、綠指示燈全部熄滅的現象,且檢查24VDC電源正常、插頭無松動時,基本上就可判斷為電子板故障,也可以采用對換其它機組的電子板來進行判斷。如確屬電子板故障,就應該及時檢修或更換。




征求意見! 能源局下發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公開征求《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保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 能源局組織對《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電監資質〔2012〕47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章 總 則 條 為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保護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力業務許可證是指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是指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電力業務許可證被依法吊銷以及其他電力業務許可被依法終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銷手續的過程。 第三條 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的實施,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撤回、撤銷電力業務許可和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注銷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電力業務許可的撤回、撤銷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應當作出撤回電力業務許可的決定: (一)電力業務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電力業務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二)準予電力業務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電力業務許可被終止的; (三)有關部門根據 產業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許可人經營電力業務的決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回電力業務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應當作出撤銷電力業務許可的決定: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力業務許可的; (二)已經取得電力業務許可但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許可條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應當撤銷電力業務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準予電力業務許可的派出機構可以作出撤銷電力業務許可的決定: (一)派出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電力業務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電力業務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電力業務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電力業務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電力業務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電力業務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八條 作出撤回、撤銷電力業務許可決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撤回、撤銷電力業務許可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如被許可人無法聯系,由準予電力業務許可的派出機構在其網站公告撤銷、撤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事實、理由和處理意見等相關信息,公告期為30日。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核實;被許可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應當采納。 第三章 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吊銷 第九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可以作出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決定: (一)不遵守電力市場運行規則,情節嚴重的; (二)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不遵守有關規章、規則,情節嚴重的; (三)不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電力市場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情節嚴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按規定程序實施。 第十一條 作出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前,被許可人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許可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在聽取被許可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認為被許可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作出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決定。 第四章 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注銷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電力業務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電力業務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電力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三)被許可人申請停業、歇業被批準的; (四)被許可人因解散、破產、倒閉等原因而依法終止的; (五)被許可人不再具有發電機組、輸電網絡或者供電營業區的; (六)經核查,被許可人已喪失從事許可事項活動能力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發生第十三條 )項情形的,由派出機構在撤回、撤銷、吊銷決定生效后10日內注銷手續。被許可人應當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時限內交回電力業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五條 發生第十三條第(二)至(七)項情形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30日內向派出機構提出注銷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電力業務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需注銷事項的有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被許可人申請材料齊全的,派出機構應在提交后10日內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條規定提出注銷申請的,派出機構經核實相關情況后可在其網站上發布注銷公告。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后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負責公告轄區內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被許可人名單及注銷原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電監資質〔2012〕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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